条款条款

第1条(本条款的适用范围)

同本设施签订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,应依据本条款的规定,对本条款的未尽事项,应依照法规或惯例。不受前款规定所限,在不违反本条款的目的、法规及惯例的前提下,本设施可与客人签订特别约定。

第2条(拒绝接受住宿)

如遇以下情况,本设施可拒绝接受住宿。

  1. 住宿申请与本条款不符时;
  2. 客满无空余客房时;
  3. 经判定,希望住宿人员可能有违反住宿相关法规的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时;
  4. 经查实,希望住宿人员为传染病患者时;
  5. 有住宿相关的特别费用要求时;
  6. 由于天灾、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原因而不能安排住宿时;
  7. 经判定,希望住宿人员酒醉而会对邻居造成严重骚扰时,或住宿人员对其他住宿人员有造成严重骚扰的言行时;
  8. 将危险物品(暖炉等明火设备、石油类)及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带入时;
  9. 适用京都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时;
  10. 曾适用第11条者。

第3条(姓名等信息明示)

  1. 希望向本住宿设施申请住宿合同者,需向本住宿设施提供以下事项。
    1. 住宿人员的住址、姓名、电话号码、性别、国籍及职业
    2. 住宿日期、预定到达时间、公司名称、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及姓名
    3. 住宿费用
    4. 本住宿设施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
  2. 住宿人员在住宿期间中超出前款第2项所述住宿日继续申请住宿时,仅限在该存续期间且本设施无预订的情况下,视为新的申请住宿合同进行处理。

第4条(住宿合同的生效等)

  1. 在本设施同意第3条所述申请,并确认在指定日前(7日内,含银行休息日)订金(住宿费用相应金额)到账之时,视为住宿合同生效。(转账手续费由客户承担)但是,可证明本设施不予同意的情况不在此限。
  2. 订金首先用于抵作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,当发生适用第5条规定的情况时,依次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,如有余额,会在个别通知的期限前予以退还。 不能依据本款规定在本设施指定日内支付前款所述订金时,视作住宿申请失效。

第5条(无需支付订金的特别约定)

  1. 不受前条规定的限制,本设施可接受在合同生效后无需支付该条所述订金的特别约定。
  2. 在同意住宿合同申请时,如果本设施未要求支付前条所述订金及未指定该订金的支付期限,则视为同意前款所述的特别约定。

第6条(合同解除)

在第4条所述的住宿合同生效后,如住宿人员将该住宿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,应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违约金。

  1. 如在住宿日当天解除,为住宿费用总额的100%;如提前1天至7天解除,为50%;如提前8天至28天解除,为30%。
  2. 住宿人员未经联络,在住宿日晚上9时后仍未到达时,或在超过预定到达时间2小时(以晚上9时为限)后仍无联络时,本设施可视为住宿合同解除处理。
  3. 申请住宿天数有缩短时,即使我公司同意,仍将收取违约金。遇此情况,违约金比例按照下述(表1),根据【申请缩短之日】至【住宿第1天】(指原住宿合同的首日。)的天数,按照【缩短天数】相应的住宿费用乘以相应违约金比例(缩短天数的相应住宿费用× 违约金比例)收取违约金。

    ■具体示例
    (例)2月1日入住 2月6日退房:5晚6日(日程2/1~2/6)
    2人5晚 合计150,000日元(总日程为住宿费用1晚30,000日元时)
    【提出缩短之日】 2月1日将预订改为3晚4日(日程2/1~2/4)
    【住宿第1天】2/1
    【缩短天数】取消2晚(2/4的住宿、2/5的住宿)

    ◎违约金计算
    【缩短天数】相应的住宿费用
    (取消2晚)2晚×30,000日元=60,000日元

    ◎违约金比例(参见下述(表1))
    适用【当天100%】
    ⇒60,000日元×100%=60,000日元(违约金)
    ※因根据【申请缩短之日】至【住宿第1天】的天数,因此2/4、2/5的住宿不适用【提前1天~7天50%】。按照违约金比例收取违约金。
  4. 按照前款规定视为合同解除时,如果可以证明住宿人员未能到达且无联络系是由于火车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及其他非住宿人员的责任造成,则不收取第1款所述的违约金。

    ■违约金(表1)
    不入住/当天 提前1天〜7天 提前8天〜28天 提前29天以上
    取消费用 100% 50% 30% 0%
    注意: %是相对于住宿费用总额的违约金比例。

第7条(合同解除权)

除非另有规定,在以下情况下,本设施可解除住宿合同。

  1. 适用第2条第2项至第10项时;
  2. 未提供第3条第1款时;
  3. 未能在指定日内支付第4条所述订金时;
  4. 但是,本设施依据(1)至(3)所述规定解除住宿预订时,如有已收取的订金,将予以退还。

第8条(住宿登记)

  1. 请住宿人员在住宿日当天,在本设施登记以下事项。
    1. 第3条第1项所述事项
    2. 如为外国人,需要登记护照号码、日本入境地和入境日期
    3. 出发日及时间
    4. 本设施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
  2. 住宿人员希望采用信用卡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第10条所述费用时,请在办理前款所述登记时告知。如无告知,则应采用现金方式支付。

第9条(入住及退房时间)

  1. 住宿人员可入住本设施的时间(入住时间)为下午3时起,从本设施退房的时间(退房时间)为上午10点止。
  2. 除非本设施允许,不得在第1款所述时间外使用本设施。
  3. 连住2天以上时,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外,可全天使用,但上午10时至下午5时为客房清扫时间,客房工作人员会进入房间。

第10条(支付费用)

  1. 在指定日内将订金(住宿费用相当金额)汇入(转账)本设施指定的银行账户,或采用信用卡结算等可替代转账的方式支付。
  2. 适用第5条时,采用前款及现金支付方式。
  3. 住宿人员开始使用客房后由于自身原因缩短住宿期时,适用第6条第3款的规定。

第11条(使用规定)

住宿人员在本设施内应遵守本设施规定的使用规定。

第12条(拒绝继续住宿)

如遇以下情况,即使在本设施已接受的住宿期内,仍可拒绝继续住宿。

  1. 适用第2条第2项至第10项中的任一项时;
  2. 将非住宿人员带入客房内时 (非住宿人员擅自进入房间、擅自住宿等);
  3. 违反第11条所规定的使用规定时。
  4. 在馆内吸烟、乱动消防设备、违反其他本设施所规定的使用规定禁止事项时。

第13条(住宿责任)

  1. 本设施的住宿相关责任从住宿人员进入本设施时开始,至住宿人员出发离开本设施为止。
  2. 本设施不能向住宿人员提供客房时,除非由于天灾等原因造成的困难,如责任原因在本设施,将按照同等费用标准为住宿人员介绍其他住宿设施。遇此情况,不收取不能继续提供客房之日的住宿费用。
  3. 如遇前款情况,本设施不承担超出住宿费用以外的赔偿责任。

第14条(寄存物品等服务)

  1. 本设施不提供寄存物品等服务。
  2. 对住宿人员带入或寄送到本设施内的行李、现金、贵重物品及其他物品,除非本设施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否则对遗失、损毁等损失不承担责任。

第15条(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)

  1. 住宿客人退房后,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(包括保险箱内的物品)遗忘在本设施时,从发现之日起保管7天。
  2. 超过第1款所述保管期限后,将贵重物品交给最近的警察局。
  3. 其他物品由本设施自行清理。

第16条(停车场)

本设施不为住宿人员提供停车场。

第17条(住宿客人的责任)

因住宿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本设施损失时,该住宿人员应向本设施赔偿损失。

第18条(管辖及准据法)

有关本条款的所有纠纷,应在管辖本设施所在地的京都地方裁判所、京都简易裁判所按照日本法规加以解决。
备注(住宿费用的计算方式)

  1. 住宿人员应支付的住宿费用为“房费+早餐等餐饮费”。
  2. 住宿费用中不含住宿人员应支付的追加费用(早餐等餐饮费中,前款所含费用以外的费用)。
  3. 没有设定儿童费用。

使用规定

为了维持设施的公共性和安全性,使用本设施的客人应按照住宿条款第11条,遵守以下规定。如不能遵守此规定,将按照住宿条款第12条拒绝您继续住宿。

  1. 在设施内不得使用可能导致火灾的明火设备。
  2. 设施内全面禁烟。
  3. 本设施是普通住宅区中的木结构设施,不得有对附近居民造成骚扰的高声放歌和喧哗行为、招人厌恶的其他行为;
  4. 不得将以下及物品带入设施内。动物、鸟类
    1. 明显散发恶臭的物品;
    2. 明显大量的物品;
    3. 火药、挥发油等容易起火或引燃的物品;
    4. 未经许可非法携带的枪炮、刀剑类
    5. 大麻、毒品、兴奋剂等违法药物类。
  5. 不得在本设施内进行赌博及扰乱风纪的行为。
  6. 不得擅自将外来访客带入设施内;不得将设施内的各类设备、物品等移动至其他场所、带出、进行加工或用于规定目的以外的用途。
  7. 不得在设施的建筑物或各类设备上安装异物,或移动至设施内的其他场所。
  8. 拒绝酒醉者使用浴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