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款條款

第1條(本條款的適用範圍)

同本設施簽訂的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,應依據本條款的規定,對本條款的未盡事項,應依據法規或慣例。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,在不違反本條款的目的、法規和慣例的前提下,本設施可與客人簽訂特別約定。

第2條(拒絕接受住宿)

如遇以下情況,本設施可拒絕接受住宿。

  1. 住宿預訂與本條款不符時;
  2. 客滿無空房時;
  3. 經判定,希望住宿人可能有違反住宿相關法規規定或公序良俗的行為時;
  4. 經查實,希望住宿人為傳染病患者時;
  5. 有住宿相關的特別費用要求時;
  6. 由於天災、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原因而不能安排住宿時;
  7. 經判定,希望住宿人酒醉而會對鄰居造成嚴重騷擾時,或住宿人對其他住宿人有造成嚴重騷擾的言行時;
  8. 將危險物品(暖器等用火源設備、石油類)及對人體有害的物品帶入時;
  9. 適用京都府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7條的規定時;
  10. 以前曾適用第11條者。

第3條(姓名等資訊明示)

  1. 希望向本住宿設施預訂住宿合約者,請向本住宿設施提供以下事項。
    1. 住宿人的住址、姓名、電話號碼、性別、國籍和職業
    2. 住宿日期、預定到達時間、公司名稱、預訂人的電話號碼和姓名
    3. 住宿費用
    4. 本住宿設施認為需要的其他事項
  2. 住宿人在住宿期間中要超出前項第2款所述住宿日繼續預訂住宿時,僅限在該繼續期間且本設施無預訂的情況下,視為新的預訂住宿合約進行處理。

第4條(住宿合約的訂立等)

  1. 在本設施同意第3條所述預訂,並確認在指定日之前(7天內,含銀行休息日)訂金(住宿費用相當金額)入帳時,視為住宿合約成立。(轉帳手續費由客戶負擔)但是,可證明本設施不予同意的情況不在此限。
  2. 訂金首先用於抵作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,當發生適用第5條規定的情況時,依次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,如有餘額,會在個別通知的期限前予以退還。 不能依據本款規定在本設施指定日之內支付前款所述訂金時,視為住宿預訂失效。

第5條(無需支付訂金的特別約定)

  1. 不受前條規定的限制,本設施可接受在合約成立後無需支付該條所述訂金的特別約定。
  2. 在同意住宿合約預訂時,如果本設施未要求支付前條所述訂金及未指定該訂金的支付期限,則視為同意前款所述的特別約定。

第6條(解除合約)

在第4條所述的住宿合約成立後,如住宿人將該住宿合約全部或部分解除,則應依據下列規定支付違約金。

  1. 如在住宿日當天解除,則為住宿費用總額100%;如提前1天至7天解除,則為50%;如提前8天至28天解除,則為30%。
  2. 住宿人未經聯絡,在住宿日晚上9點後仍未到達時,或在超過預定到達時間2小時(以晚上9點為限)後仍無聯絡時,本設施可視為解除住宿合約處理。
  3. 預訂住宿天數有縮短時,即使本公司同意,仍將收取違約金。遇此情況,違約金比例按照下述(表1),取決於【提出縮短之日】至【住宿第1天】(指原住宿合約的首日。)的天數,按照【縮短天數】相應的住宿費用乘以違約金比例(縮短天數的相應住宿費用× 違約金比例)收取違約金。

    ■具體示例
    (例)2月1日入住 2月6日退房:6天5夜(日程2/1~2/6)
    2人5晚 合計150,000日圓(總日程為住宿費用1晚30,000日圓時)
    【提出縮短之日】 2月1日將預訂改為4天3夜(日程2/1~2/4)
    【住宿第1天】2/1
    【縮短天數】取消2晚(2/4的住宿、2/5的住宿)

    ◎違約金計算
    【縮短天數】相應的住宿費用
    (取消2晚)2晚×30,000日圓=60,000日圓

    ◎違約金比例(參照下述(表1))
    適用【當天100%】
    ⇒60,000日圓×100%=60,000日圓(違約金)
    ※因根據【提出縮短之日】至【住宿第1天】的天數,因此2/4、2/5的住宿不適用【提前1天~7天50%】。按照違約金比例收取違約金。
  4. 依據前款規定視為解除合約時,如果可以證明住宿人未能到達且無聯絡是由於火車、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誤及其他非住宿人的責任原因造成,則不收取第1項所述違約金。
    ■違約金(表1)
    不入住/當天 提前1天〜7天 提前8天〜28天 提前29天以上
    取消費用 100% 50% 30% 0%

注意: %是相對於住宿費用總額的違約金比例。

第7條(合約解除權)

除非另有規定,否則在以下情況下,本設施可解除住宿合約。

  1. 適用第2條第2款至第10款時;
  2. 未提供第3條第1項時;
  3. 未能在指定日之內支付第4條所述訂金時;
  4. 但是,本設施依據(1)至(3)所述規定解除住宿預訂時,如有已收取的訂金,將予以退還。

第8條(住宿登記)

  1. 請住宿人在住宿日當天,在本設施內登記以下事項。
    1. 第3條第1款所述事項
    2. 如為外國人,需要登記護照號碼、日本入境地和入境年月日
    3. 出發日期和時間
    4. 本設施認為需要的其他事項
  2. 住宿人希望採用信用卡等非現金方式支付第10條所述費用時,請在辦理前款所述登記時提前通知。如無通知,則應採用現金支付方式。

第10條(支付費用)

  1. 在指定日之內將訂金(住宿費用相當金額)匯入(轉帳)設施指定的銀行帳戶,或採用或信用卡付款等可替代轉帳的方式支付費用。
  2. 適用第5條時,採用前款及現金支付方式。
  3. 住宿人在開始使用客房後由於自行情況而縮短住宿期時,比照適用第6條第3項的規定。

第11條(使用規則)

請住宿人在本設施內應遵守本設施規定的使用規則。

第12條(拒絕繼續住宿)

遇以下情況,即使在本設施已接受的住宿期內,仍可拒絕繼續住宿。

  1. 適用第2條第2款至第10款中的任一項時;
  2. 將非住宿人帶進客房內時 (非住宿人擅自進房、擅自住宿等);
  3. 違反第11條所規定的使用規則時。
  4. 在館內吸菸、亂動消防設備、違反本設施所規定的使用規則禁止事項時。

第13條(住宿責任)

  1. 本設施的住宿相關責任從住宿人進入本設施時開始,至住宿人出發離開本設施為止。
  2. 本設施不能繼續向住宿人提供客房時,除非由於天災等原因造成的困難,如果責任原因在於本設施,將按照同等費用標準為住宿人介紹其他住宿設施。遇此情況,不收取不能繼續提供客房之日的住宿費用。
  3. 如遇前款情況時,本設施不承擔超出住宿費用的賠償責任。

第14條(寄放物品等處理)

  1. 本設施不接受寄放物品等處理。
  2. 對住宿人帶入或寄送到本設施內的行李、現金、貴重物品及其他物品,除非本設施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,否則對遺失、損毀等損失不負責任。

第15條(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的保管)

  1. 住宿客人退房後,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攜帶物品(包括保險箱內的物品。)遺忘在本設施時,從發現之日起保管7天。
  2. 超過第1項所述保管期限後,將貴重物品交給最近的警察局。
  3. 其他物品由我們自行處理。

第16條(停車場)

本設施不為住宿人提供停車場。

第17條(住宿客人的責任)

由於住宿人故意或過失造成本設施損失時,該住宿人應向本設施賠償損失。

第18條(管轄及適用法律)

對涉及本條款的所有糾紛,應在管轄本設施所在地的京都地方裁判所、京都簡易裁判所按照日本法規加以解決。
備註(住宿費用的計算方式)

  1. 住宿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為「房費+早餐等餐飲費」。
  2. 住宿費用中不含住宿人應支付的追加費用金額(早餐等餐飲費之中,前款所含費用以外的費用)。
  3. 沒有設定兒童費用。

使用規則

為了維持設施的公共性和安全性,請使用本設施的客人按照住宿條款第11條,遵守以下規則。如果不能遵守此規則,將會按照住宿條款第12條拒絕您繼續住宿。

  1. 在設施內使用可能導致火災的用火設備時。
  2. 設施内全面禁菸。
  3. 本設施是一般住宅地中的木造設施,不能有對鄰近居民造成騷擾的高聲放歌和喧嘩行為、惹人討厭的其他行為;
  4. 不能將以下物品帶進設施內。動物、鳥類
    1. 明顯散發惡臭的物品;
    2. 明顯大量的物品;
    3. 火藥、揮發油等容易起火或引燃的物品;
    4. 未經許可非法攜帶的槍炮、刀劍類
    5. 大麻、毒品、興奮劑等違法藥物。
  5. 不能在本設施內有賭博及擾亂風紀的行為。
  6. 不能擅自將外來訪客帶進設施內;不能將設施內的各類設備、物品等移動至其他場所、帶出、進行加工或用於規定目的以外的用途。
  7. 不能在設施的建築物或各類設備上安裝異物,不能移動至設施內的其他場所。
  8. 拒絕酒醉者使用浴場。